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普及和短视频平台的深入人心,具有时长短、制作周期短、传播速度快等特点的短视频赢得了市场的广泛青睐,因满足当今时代碎片化表达与碎片时间观看的需求,已成为日常休闲娱乐、社交和信息交互的主要工具,为短视频运营网络平台带来较大的经济收益。据统计,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达9.85亿人,使用率92.4%,日均观看超过60分钟的用户占比56.5%,人均日观看时长升至87分钟。但同时,部分短视频用户将影视剧、综艺节目、体育赛事等进行搬运、剪辑、解说,上传谋取利益,严重损害内容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法》第三条对所保护的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第十七条则明确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因此,剪辑或二次创作他人的影视作品在短视频平台播放,无论是否用于商业用途均属于侵权行为。2019年至2021年间,仅北京互联网法院便受理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2553件。其中,被诉侵权行为仍以复制型侵权为主,包括切条长视频、搬运短视频、添加背景音乐等。
究其根源,一方面是因为剪辑视频适应了当代人生活节奏快、追求要点情节和尽快获知结局、拒绝拖沓作品的需求;在浮躁、焦虑心态下,难以静心观看长视频,为剪辑视频获利酝酿了生存土壤。另一方面,短视频平台的人工智能、算法推荐颠覆了传统的内容传播方式,从原来的手动搜索变成平台以用户为中心进行针对性推荐。在算法推荐下,侵权视频日渐泛滥,由此导致创作源头枯竭,损害用户利益;也有损鼓励创新的市场竞争文化生长,不利于数字文化繁荣;更有可能导致用户在“信息茧房”中与社会脱节,存在架空风险。而在一些热门影视剧的侵权案例中,某些短视频平台虽然对用户大量、密集实施的侵权行为应知、明知,但并未在合理期间内采取适当措施,消极放任,甚至有意袒护,导致平台成为互联网领域侵权“高发地”。而在相关案件抗辩过程中,短视频平台通常以“内容是用户上传的,自己只是网络存储空间提供者”作为抗辩理由,称“技术中立”并已尽到“通知-删除”义务,从而凭借“避风港原则”规避侵权责任,给影视剧作品权利人造成维权难点及困境。对此我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处和追责力度,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认定相应赔偿数额,如果经营者认为现有判决的赔偿责任过高,从商业运营角度侵权成本远大于收益,自会停止侵权。
二是明确相关平台责任。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算法推荐决策过程隐含承载着平台的价值观和主观决策,短视频平台也从技术提供者转变为综合服务提供者,所谓中立性并非绝对中立,绝不能以“避风港原则”为由减免应尽义务。因此,短视频平台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及热点ag旗舰厅首页的版权过滤义务,利用技术进行形式与内容审查相结合,采取措施防止侵权。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平台应履行过滤、删除等事先审查的必要措施,否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三是争取各方权益合理最大化。在短视频、自媒体已成为流行趋势的现实环境下,数字时代的ag旗舰厅首页的版权制度不宜进行粗暴一刀切,可通过各种行政手段促使自媒体内容创作者与拥有作品ag旗舰厅首页的版权的平台进行合作,使ag旗舰厅首页的版权保护的“维权”和“合理使用”的限权达到一种稳定平衡状态,实现ag旗舰厅首页的版权权利人、平台以及短视频生产者对作品资源的利益共享的最大公约数。在法律允许情况下,规定“二创”作品定义,限制短视频时间内容,合理分配平衡各方权益,促进ag旗舰厅首页的版权权利人、平台、作者等群体共同成长,从而促进短视频行业乃至整体产业环境的健康发展及完善成熟。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视协分党组书记、驻会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