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老干部书画研究会章程-ag贵宾会

滨州市老干部书画研究会章程
2019/01/11

滨州市老干部书画研究会章程

(2012年9月12日根据常务理事会决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滨州市老干部书画研究会,是由热爱书画的老干部和老年书画家为主体组成的书画研究活动团体。

第二条  滨州市老干部书画研究会,贯彻党的“双百”方针,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从事书画学习、研究、创作,增进全市和省内外书画爱好者的联系和艺术交流;陶冶情操,延年益寿;为我国传统书画艺术的继承、发展,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促进科学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  滨州市老干部书画研究会,隶属市委老干部局管理。在工作上接受省老年书画研究会、市文联业务指导,是中国老年书画研究会、山东省老年书画研究会的团体会员。各县区老年书画研究会自觉接受市老年书画研究会业务指导。

第四条  滨州市老干部书画研究会的住所和办公地点在滨州市委综合楼304房间(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388号)。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热爱书画创作、研究的老干部和老年书画家,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

第六条  申请入会者,须有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交书画作品一幅,经研究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全国、省、市书协、美协会员,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承认本会章程者,加入本会可免办一切手续。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 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3. 对本会工作实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

4. 退会自由;

5. 接受本会领导,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 8

6. 维护本会荣誉,完成交办的任务;

7. 按期缴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对本会事业上有特殊贡献者,予以表扬、奖励;违反会章,败坏本会声誉的,予以批评教育,直到除名。

第九条  团体会员。各县区已成立的老年书画组织,可以团体会员身份,由组织提出申请报告,参加本会。

第三章  组织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是:1.决定或修改本会章程;2.审查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3.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本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理事任期五年,可连任。理事会的职责是:1.选举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会;2.审查并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3.选举和聘请名誉会长、顾问;4.各县区老年书画研究会会长为理事成员。

第十四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各常务副会长组成常务理事会为常设领导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其职责是:1.任命正、副秘书长;根据活动必要可以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在秘书长的组织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2.制定各项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3.检查总结本会工作;4.审批呈报入会申请,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5.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六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工作需要,常务理事会可增补理事或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并提请理事会补选。

第十七条  确定1至2名副会长,负责管理市直各会员小组活动。

第四章  活动

第十八条  会员按住址划分若干活动小组,自行推举组长、副组长。各组要同有关单位商定活动地点,固定活动时间,制定学习计划,并采取“个人自学为主与小组集中讨论辅导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小组的学习研究活动。

第十九条  每两个月或一季度召开一次小组长联席会议,交流小组学习活动情况,磋商学习、创作中的问题,研究部署活动内容或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筹办展览,组织辅导。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社会资助和会员缴纳会费方法解决。严格财务管理,定期公布账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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