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滨州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简称滨州市民协。
第二条 本会是滨州市民间文艺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市民间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市民协是滨州市文联的团体会员,在组织上属于滨州市文联领导。
第三条 本会是山东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团体会员,在业务上接受其指导。
第四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二为”方向,坚持“双百”方针,团结全市广大民间文艺工作者,积极搜集、整理、推广、研究、开发、宣传我市民间文艺,始终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放在首位,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为全面建设小康滨州而奋斗!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具体任务是:
1、本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按自身特点开展各项会务活动;
2、市民协对会员和团体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及业务指导的职责;
3、本会规划组织和指导我市民间文艺的搜集、整理、研究和传播,发展民间文艺理论,繁荣民间文艺事业;
4、本会通过不同方式和方法,组织我市民间文艺的各种学术研究活动,加强民间文艺信息的交流;
5、大力培养民间文艺专业人才,发展壮大我市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队伍,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6、组织民间文艺的各项比赛、评奖等活动,对优秀人才和作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7、本会积极促进和加强与市内外、省内民间文艺家及民间文艺团体的联系和交流;
8、在抢救、挖掘、弘扬、保护民间文艺的基础上,积极创办文化产业,寻求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文艺发展的新路;
9、引导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
10、热情服务,精心安排,努力把市民协办成全市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温馨之家。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贯彻执行党的文艺路线、方针、政策,实践“三贴近”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理论联系实际,为民间文艺事业积极工作。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凡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由市民协秘书长会议研究同意,经主席团会议审查批准,可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条件为:
1、从事民间文艺搜集、整理、创作、展览、表演、翻译、研究工作有一定成绩者;
2、从事民间文艺编辑、教学工作有一定成绩者;
3、从事民间文艺组织、文化产业工作有一定成绩者。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4、受赠本会编辑出版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关心本会工作,缴纳会费;
2、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本会依法保护会员正当权益。凡本会会员,因从事正当民间文艺活动而受到打击、迫害者,本会有责任为之辩护,直至依法向检察、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如因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名誉者,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凡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应开除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二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1、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大会代表由会员推举或本会特邀产生,大会选出理事若干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主持本会工作。理事和主席团成员的增补、任免由理事会或主席团决定。理事会根据改革精简原则可设必要的专业工作机构。
2、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审查和批准主席团的工作报告;修订本会章程;选举本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
3、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理事会或主席团可以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本会理事会的召开由主席团视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 根据协会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本会特设名誉主席、特邀顾问。
第十四条 本会在业务上与各兄弟市地民协保持密切联系,互相交流情况。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修改权属本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