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民间文艺家协会入会须知
第一条 会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贯彻执行党的文艺路线、方针、政策,实践“三贴近”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理论联系实际,为民间文艺事业积极工作。
第二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凡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由市民协秘书长会议研究同意,经主席团会议审查批准,可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条件为:
1、从事民间文艺搜集、整理、创作、展览、表演、翻译、研究工作有一定成绩者;
2、从事民间文艺编辑、教学工作有一定成绩者;
3、从事民间文艺组织、文化产业工作有一定成绩者。
第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4、受赠本会编辑出版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 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关心本会工作,缴纳会费;
2、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本会依法保护会员正当权益。凡本会会员,因从事正当民间文艺活动而受到打击、迫害者,本会有责任为之辩护,直至依法向检察、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第五条 本会会员如因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名誉者,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凡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应开除其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