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音乐家协会章程
(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2019年5月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滨州市音乐家协会(binzhou city musicians association),缩写为bc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音乐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为滨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山东省音乐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滨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660号。
第二章 ag贵宾会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一)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二)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开展创作活动。提倡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鼓励探索和创新,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音乐传统,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学习、借鉴全国各地优秀文化成果。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音乐创作,不断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三)贯彻落实中国音协、山东省音协组织的考级评奖活动、各类比赛等,对优秀的声乐演唱、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成果以及对在音乐教育和其它音乐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音乐工作者予以奖励和表彰。
(四)举办演出观摩和交流座谈等活动,促进音乐表演艺术和音乐教育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五)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
(六)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滨州地区民间的音乐文化遗产,继承和发扬民族音乐的优良传统。
(七)开展社会音乐活动,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 关心、参与国民音乐教育,努力提高国民音乐素质。
(八)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政策发展音乐文化产业。
(九)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发现、培养新生力量,发展滨州市音乐家协会的音乐工作者入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实行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音乐工作中有一定成就的音乐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滨州市音协会员介绍,经本会审批,履行必要手续后,即可成为滨州市音协会员。
(一)拥护滨州市音乐家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滨州市音乐家协会的意愿。
(三)在音乐方面有一定的业务基础或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滨州市音乐家协会的入会申请书;
(二)经滨州市音乐家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审议;
(三)由滨州市音乐家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滨州市音乐家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滨州市音乐家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享有滨州市音乐家协会的服务优先权;
(四)享有对滨州市音乐家协会的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滨州市音乐家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滨州市音乐家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滨州市音乐家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滨州市音乐家协会的相关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滨州市音乐家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有挖掘整理各类音乐遗产的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滨州市音乐家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长期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滨州市音乐家协会各项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滨州市音乐家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滨州市音乐家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滨州市音乐家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滨州市音乐家协会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滨州市音乐家协会各项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专业委员会会长的聘任;
(八)领导滨州市音乐家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滨州市音乐家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滨州市音乐家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音乐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工作热情、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滨州市音乐家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滨州市音乐家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主席为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担任。
第二十九条 滨州市音乐家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滨州市音乐家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滨州市音乐家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ag贵宾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滨州市音乐家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滨州市音乐家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ag贵宾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滨州市音乐家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滨州市音乐家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滨州市音乐家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滨州市音乐家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滨州市音乐家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滨州市音乐家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滨州市音乐家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滨州市音乐家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滨州市音乐家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滨州市音乐家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滨州市音乐家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滨州市音乐家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滨州市音乐家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16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滨州市音乐家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滨州市音乐家协会
2018年12月31日